(2012年10月18日朝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4日朝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保障和规范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询问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题询问是市人大常委会以会议的形式由其组成人员针对某一特定问题或工作领域相关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包括垂直管理部门)和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询问,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一种方式,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定权力。
第三条 专题询问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内容,应是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第五条 专题询问的选题一般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从列入当年工作要点的审议议题中确定,并列入年度监督计划。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临时增加专题询问议题。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专题询问议题建议。
第六条 专题询问议题经主任会议确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告知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包括垂直管理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第七条 专题询问由主任会议组织实施,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要在围绕专题询问议题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加强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包括垂直管理部门)和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沟通,充分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八条 专题询问具体实施方案应包括询问时间、询问地点、询问目的、询问问题、询问方式、询问程序、询问人、询问对象、询问答复、列席人员、宣传报道等内容,经主任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九条 专题询问一般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进行,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采取单独召开专题询问会的形式进行。专题询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第十条 专题询问在听取审议相关专项工作报告后采取全体会议或其他会议的方式进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均可提出询问。询问人提出问题后,由参加会议的市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包括垂直管理部门)和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当场口头答复,询问人也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一个问题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可以要求一个部门主答,其他部门补充回答。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说明原因,并经询问人同意后,在确定的时间内答复。询问人每次提问一般不超过3分钟,受询人回答一般不超过10分钟。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结束后,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审议情况和专题询问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形成书面意见。书面意见按《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处理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负责安排专题询问的宣传报道,专题询问过程要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