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4月5日朝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第34次会议通过
2005年10月8日朝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第31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6年6月12日朝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第44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8年6月15日朝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第7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议事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主任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提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五条 主任会议必须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
第六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七条 主任会议处理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讨论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时间。拟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二)讨论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
(三)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草案和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准备事项的建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的议案。讨论决定将有关议案、质询案、有关报告和决议决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由有关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
(五)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建议;
(六)听取讨论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地方性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和有关重要事项的汇报;
(七)听取讨论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工作计划及有关工作情况汇报;
(八)听取讨论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初审和议案办理结果的报告等;
(九)听取讨论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的对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的初步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讨论决定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进行专项工作评议和专题询问的内容;
(十一)讨论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事任免事项;
(十二)讨论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及人民群众提出的重大申诉、控告案件,确定是否交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十三)讨论是否准许对市人大代表的逮捕、刑事审判,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问题,并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提请许可;
(十四)讨论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事项,以及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提请答复的重要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十五)处理市人大常委会授权的事项和其他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研究室主任和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列席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工作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列席主任会议,可以委托一位副职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
第九条 在主任会议举行的两天前,办公室应将开会日期、地点和议题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会议文件应提前送达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会议所需文件材料和会务工作,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办理。
第十条 主任会议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作会议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分别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落实。重要事项由分管副主任组织实施。重要事项的组织实施情况及办结情况应当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和决定的事项,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可以发布新闻,由秘书长签发。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