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8日朝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4日朝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保障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我市的贯彻实施,推动市委重要决策部署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工作评议是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包括垂直管理部门)和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深化。
第三条 专项工作评议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工作评议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组织领导,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专项工作评议议题的确定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要选择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有计划地对市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包括垂直管理部门)和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进行评议。
第六条 专项工作评议议题于每年年初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建议,经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专项工作评议年度计划确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通报市人大代表,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评议单位,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专项工作评议的调查
第七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专项工作评议计划,制订专项工作评议实施方案,并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成评议调查组。评议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中确定,可以邀请驻朝阳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八条 评议调查组按照专项工作评议实施方案要求,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走访等方式,进行专题调查。
第九条 评议调查组在专题调查结束后,要形成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交的评议调查报告。评议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市委决策部署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情况;
(二)专项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办理市人大代表相关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情况;
(五)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建议等。
第十条 评议调查组将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该项工作的意见,交由被评议机关研究处理,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做出回应。
第四章 集中评议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采取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的方式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集中评议。
集中评议可以邀请市委有关领导、组织部门负责人和有关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被评议机关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评议专项工作时,评议调查组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调查情况,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作评议发言。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按照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层次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当场公布测评结果。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专项工作评议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整理形成评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定,秘书长签发。
第十四条 评议意见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被评议机关研究处理,并连同测评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门;对垂直管理部门的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评议意见的处理
第十五条 被评议机关根据评议意见制订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应当在两个月内,将评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做出决议的,被评议机关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决议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六条 被评议机关关于评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意见,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将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七条 专项工作满意度测评获得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低于市人大常委会实有组成人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为不满意。
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列入下一年度专项工作评议对象,继续进行评议。评议测评仍为不满意的,建议市委(垂直管理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调整相关负责人的职务或由市人大常委会启动撤职程序。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评议意见,被评议机关对评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要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