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2日朝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第7次会议通过<试行>
2010年4月16日朝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第21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8年6月15日朝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第7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为加强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处理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增强人大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审议意见及形成。审议意见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中,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重要改进意见和要求。
审议意见由与议题相关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整理形成,经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定(重要事项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审定),秘书长签发,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以市人大常委会文件形式印发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二、审议意见内容要求及处理时限。审议意见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某方面工作的总体评价,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体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审议意见应当事实准确、依据充分,提出的意见、要求具体明确有可操作性。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必须在两个月内,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以文件形式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可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将执行决议的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三、审议意见处理情况反馈。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必须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再以文件形式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收到报告后,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决议执行情况报告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报告不满意的,可规定时限,要求重新研究处理。再次报告仍不满意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采取质询等监督方式实施监督。
四、有关公开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