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9日朝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4日朝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公开原则,是人大监督工作体现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要求,也是保障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有效途径。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公开的原则
市人大常委会实施公开过程中,要坚持党的领导、依法行使职权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公开的内容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涉及具体案件中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保护等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其他有关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都应当公开。
(一)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的议题安排计划、立法计划、执法检查计划等。
(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在审议或讨论有关议题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在组织开展立法、执法检查、视察、调查和专项工作评议、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三)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作出的决议、决定,提出的审议意见,形成的执法检查报告,进行的人事任免等。
(四)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等。
(五)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等的研究处理情况和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
(六)市人大代表活动、代表履职及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内容与办理情况等。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
三、公开的范围
(一)市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计划,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听取的各项工作报告,作出的决议、决定,提出的审议意见,形成的执法检查报告,进行的人事任免等,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在审议或讨论有关议题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在组织开展立法、执法检查、视察、调查和专项工作评议、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向市人大代表通报。
(三)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等的研究处理情况和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四)市人大代表活动、代表履职及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内容与办理情况等,向社会公布。
(五)其他应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的事项,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四、公开的形式和途径
(一)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和朝阳人大门户网站,对须向社会公布的内容进行公开;通过各级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市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情况。市级新闻媒体要保证版面和时间,除对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情况作会议报道、发布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人事任免结果、报道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和执法检查等其他重要活动情况外,依据实际情况,适时开辟专题栏目进行报道。朝阳人大网站须及时全面上传向社会公布的内容。
(二)通过寄送《朝阳人大》《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等机关内部刊物,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情况。
(三)建立健全工作通报制度,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外,要对市人大常委会重要工作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及时进行通报。
(四)建立完善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逐步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五)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通报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情况。
五、公开的要求
市人大常委会、“一府一委两院”、市级各新闻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做好人大监督的公开报道工作,确保监督法公开原则落到实处。